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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23民初12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灌云县华云起重安装队与上海三航奔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灌云县华云起重安装队,上海三航奔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23民初1224号原告灌云县华云起重安装队,住所地,江苏省灌云县侍庄街道三合村兴云小区1-5号。投资人颜廷艳。委托代理人徐林、潘志忠,灌云县南岗法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上海三航奔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淞良路109号。法定代表人王士忠,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灌云县华云起重安装队与上海三航奔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灌云县华云起重安装队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灌云县华云起重安装队申请撤诉的行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灌云县华云起重安装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650元,减半收取2825元,由原告灌云县华云起重安装队负担。审判员  黄正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邓志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