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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02民初10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淮安盛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明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安盛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明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02民初1035号原告淮安盛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淮安市银川路金佳园A区2幢203室。法定代表人:姜利平,职务总经理。被告刘明民,具体身份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安盛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刘明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收到本院传票后未派人出庭本院诉讼,依据民诉法相关规定视为原告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淮安盛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回起诉裁决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定淮安盛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淮安盛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