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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9民初6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候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候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9民初643号原告:候某。委托代理人:胡翠菊,石家庄市藁城益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原告候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2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候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候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候某自愿负担。审判员  李丽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改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