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25执1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宣城杉森木业有限公司与蒋晓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旌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旌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宣城杉森木业有限公司,蒋晓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25执1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宣城杉森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裘晓灵,经理。被执行人:蒋晓明,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旌民一初字第00582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蒋晓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蒋晓明履行(2015)旌民一初字第0058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蒋晓明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38、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蒋晓明的银行存款1370元或查封其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梅钰田审 判 员 洪国斌代理审判员 李逸凡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丁秀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