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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行终2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吕建生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吕建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津02行终234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吕建生。上诉人吕建生要求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履行法定职责,给予上诉人的刑事自诉案立案并处理一案,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6年3月17日作出(2016)津0103行初56号行政裁定,上诉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吕建生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吕建生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曹伟代理审判员  陈艳代理审判员  张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