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06执5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何名花与新疆广汇石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仲裁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名花,新疆广汇石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0106执506号申请执行人何名花,女,汉族,1984年9月出生,住乌鲁木齐市。被执行人:新疆广汇石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袁江,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乌经(头)劳人仲字(2015)715号仲裁裁决书,于2016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广汇石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6159.26元;二、采取强制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灵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