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0601民初7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新疆五家渠宏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马金军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五家渠宏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马金军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601民初774号被告新疆五家渠宏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五家渠15区天山路美食娱乐城南B楼。法定代表人张国庆。被告马金军,男,53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五家渠宏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马金军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建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康凯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