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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执12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市支行与 张勇、郭兰英、张志强、张建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市支行,张勇,王莉莉,张志强,张建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122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市支行,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张勇,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王莉莉,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张志强,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张建星,青岛市黄岛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勇、郭兰英、张志强、张建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5)黄商初字第164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51055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211执字122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权利,应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并支付迟延履行金或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 云 学审判员 李���强审判员 王 连 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姜 茂 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