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21民初2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董冰冰与王保忠、徐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冰冰,王保忠,徐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21民初287号原告:董冰冰,女,汉族,镇赉镇医院医生。被告:王保忠,男,汉族,镇赉县水利局职工。被告:徐丽,女,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冰冰诉被告王保忠、徐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二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应视为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第八条一款(二)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董冰冰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予以返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靳立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林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