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商初字第39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徐建珍与黄道荣、叶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建珍,黄道荣,叶碎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乐商初字第3949号原告:徐建珍。委托代理人:金许钦,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道荣。被告:叶碎丽。原告徐建珍与被告黄道荣、叶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黄道荣、叶碎丽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20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3月2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现暂算至2015年12月20日,计人民币36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共同承担。本院于2016年1月6日作出裁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于2016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建珍委托代理人金许钦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道荣、叶碎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3年6月21日,被告黄道荣向原告徐建珍借款200万元,约定借款月利率2%,并亲笔出具领款收据一份交原告徐建珍收存。原告徐建珍于同日通过乐清市伯特利轴套制造有限公司向被告黄道荣的农行账户62×××18转账200万元交付了借款。借款交付之后,被告黄道荣分别于2013年12月21日还了24万元利息,2015年7月23日还了60万元利息,至此,2015年3月20日之前的利息已经结清。被告至今仍欠原告借款本金200万元及从2015年3月21日起的利息。另查明,被告黄道荣和被告叶碎丽系夫妻关系,于2006年4月19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道荣、叶碎丽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徐建珍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20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5年3月21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民二庭转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680元,公告费200元,共计25880元,均由被告黄道荣、叶碎丽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琦霞人民陪审员 吕建云人民陪审员 蔡许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卢志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