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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民辖终1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乔瑞雪与邯郸市德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宋卫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邯郸市德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宋卫红,乔瑞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民辖终1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邯郸市德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渚河路金业国际大厦1单元2306号。法定代表人宋卫红,该公司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宋卫红。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乔瑞雪。上诉人邯郸市德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邯郸县人民法院(2016)冀0421民初54号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邯郸市德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宋卫红上诉称,宋卫红现住邯郸市丛台区广泰小区16-1-18号,其户籍所在地在邯郸市朝阳路,此两地不属于邯郸县管辖区域。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改判。乔瑞雪服判。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属于合同纠纷的范畴。本案被告之一邯郸市德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住所地虽在邯郸市邯山区,但乔瑞雪提起诉讼时邯郸市德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邯郸县辖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规定,邯郸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   俊   英审判员 左建阔审判员张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崔   针   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