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04执1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夏福军与李彦国雇佣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福军,李彦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04执114号申��执行人夏福军。被执行人李彦国。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2014)绥北双民初第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按照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向其支付欠款2.0632万元。本院到被执行人的居住地调查了解,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2014)绥北双民初第2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贵群审 判 员 于胜军代理审判员 陈 恒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谷云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