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26执2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4
案件名称
巴彦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杨德春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巴彦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张国军,张国学,杨德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6执290号申请执行人巴彦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巴彦县巴彦镇人民大街179号。法定代表人王宝久,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国军,住巴彦县。被执行人张国学,住巴彦县。被执行人杨德春,住巴彦县。本院依法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巴彦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国军、张国学、杨德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巴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巴民二商初字第5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巴彦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巴彦县人民法院(2016)黑0126执29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林祥执行员 孙彦龙执行员 刘 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戴继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