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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3民初25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邹纯刚、人与李晓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纯刚,李晓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3民初2536号原告邹纯刚被告李晓文李晓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李知擎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邹纯刚诉称被告李晓文辨称第三人述称经审理查明本院认为。依照的规定,判决如下: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     知     擎审判员 李     知     擎审判员 王大岩(陪)、胡聪明(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