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执字第36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甘俊骏与胡诚、胡康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俊骏,胡诚,胡康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3650号申请执行人甘俊骏,男,汉族,1989年12月12日出生,福建××路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职员,住南平市延平区。被执行人胡诚,男,汉族,1986年3月12日出生,住南平市建阳区。被执行人胡康强,男,系被告胡诚父亲,汉族,1959年8月15日出生,住南平市建阳区。关于甘俊骏申请执行胡诚、胡康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在执行已生效的(2015)延民初字第970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蔡火金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所作的(2015)延民初字第97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文斌执行员 丁建明执行员 黄笑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范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