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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04民初9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陈雄儒与杨浪、吴积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雄儒,杨浪,吴积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04民初965号原告陈雄儒。被告杨浪。被告吴积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雄儒诉被告杨浪、吴积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雄儒于2016年0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雄儒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雄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48元,由原告陈雄儒负担。审判员  杨雪贵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国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