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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执字第5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黄琴琴与张学锦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琴琴,张学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执字第574号申请执行人黄琴琴,女。被执行人张学锦,男。申请执行人黄琴琴与被执行人张学锦离婚纠纷一案,通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通民一初字第709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1月8日发生法律效力。黄琴琴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学锦于2016年4月27日自动履行2014年度、2015年度的抚养费6000元及给付申请执行人黄琴琴的人民币18000元,合计24000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通民一初字第709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内容2014年度、2015年度及第四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洪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