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604民初4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原告严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604民初419号原告严某某,女。委托代理人陈恩伟,辽宁万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男。委托代理人隋佳彤,辽宁圣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严某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严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严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严某某承担。审判员 刘代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侯国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