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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604民初4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原告严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604民初419号原告严某某,女。委托代理人陈恩伟,辽宁万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男。委托代理人隋佳彤,辽宁圣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严某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严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严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严某某承担。审判员  刘代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侯国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