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荔执字第8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陈秀琼、韦某等与韦丽香、韦吉才一般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秀琼,韦某,韦吉光,韦丽香,韦吉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荔执字第826号申请执行人陈秀琼。申请执行人韦某。申请执行人韦吉光。被执行人韦丽香。被执行人韦吉才。本院在执行陈秀琼、韦某、韦吉光申请执行韦丽香、韦吉才关于人格权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经合议庭评议,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荔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荔民初字第9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重新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惠鸣审 判 员 张翊诚代理审判员 李晏徵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宋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