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利执字第8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石凤丽与于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凤丽,于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利执字第842号申请执行人石凤丽,女,汉族。被执行人于舰,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石凤丽与被执行人王立军、李宝英、于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利民初字第120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于舰在中国农业银行利津县支行账户的存款110000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志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