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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枣刑执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单来群犯抢劫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单来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枣刑执字第256号罪犯单来群,绰号单老三,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作出(2008)滕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撤销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单来群的假释裁定,以被告人单来群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与原盗窃罪余刑三年零八个月又九天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07年8月22日起至2022年8月2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本院作出(2012)枣刑执字第183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二个月;二〇一四年五月十日,本院作出(2014)枣刑执字第97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十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6年3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单来群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2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单来群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1月至2016年2月间,被监狱记功奖励2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单来群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表扬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系假释期内又犯罪,具有从严情节。本院认为,罪犯单来群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但该犯属于假释期内又犯罪,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单来群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7年8月22日起至2019年9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丹代理审判员 李 帅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