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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13民初8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杨传凤诉姜远俭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传凤,姜远俭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13民初821号原告杨传凤,女,194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委托代理人姜远彬(系原告之子),男,197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委托代理人李新乐,烟台莱山光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姜远俭,男,195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委托代理人冯希线,山东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传凤与被告姜远俭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传凤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传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16元减半收取858元,由原告杨传凤负担。审判员  王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姜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