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2财保1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赤峰凯富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吕长青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赤峰凯富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吕长青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2财保198号申请人赤峰凯富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委托代理人张利,男,1963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人吕长青,男,197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申请人赤峰凯富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吕长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赤峰凯富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审判员 霍俊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英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