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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2执15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谢学杰、张增暖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学杰,张增暖,王桂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2执1584号申请执行人:谢学杰,男,198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执行人:张增暖,男,197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执行人:王桂欣,女,197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学杰与被执行人张增暖、王桂欣债权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74915元,未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申术国审判员  刁振华审判员  隋兆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旭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