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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2执3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莘县支行与李玉海、刘玉青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莘县支行,李玉海,刘玉青,周存书,蒋金素,周国利,王丽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2执360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莘县支行,住所地:莘县。法定代表人赵朝华,行长被执行人李玉海,男。被执行人刘玉青,女。被执行人周存书,男。被执行人蒋金素,女。被执行人周国利,男。被执行人王丽敏,女。申请人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玉海、刘玉青、周存书、蒋金素、周国利、王丽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莘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7日作出的(2015)莘某初字第4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申请人于2016年1月25日立案申请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李玉海、刘玉青、周存书、蒋金素、周国利、王丽敏在银行无存款,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已告知申请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莘县人民法院(2016)鲁1522执36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云山审判员  蔡木军审判员  马鹏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其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