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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3民初4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沈阳建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杜伟明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建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杜伟明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3民初410号原告:沈阳建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兴工北街57号1-23-03。法定代表人:刘羽强,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俊东,辽宁腾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伟明。委托代理人:祖鸿鑫,辽宁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建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杜伟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建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杜伟明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311288元或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保单号10603001900235443928)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沈阳建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杜伟明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311288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或者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皮晓赛代理审判员  王 畅人民陪审员  张玉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