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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03民初136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湖南中科预应力技术有限公司与成都市宏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中科预应力技术有限公司,成都市宏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03民初1365-1号原告湖南中科预应力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北路二段151号伍家岭商业中心2、3号栋12032房,组织机构代码56351084-8。法定代表人张四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旭东、文岚,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市宏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贝森兴隆园附1号(青羊区乡镇企城内)。法定代表人李仕清。本院受理原告湖南中科预应力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宏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成都市宏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原告向被告主张工程款及利息,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本案应由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请求依法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案法律关系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案合同系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8月18日签订的《德阳西部国际商贸城12#地块2#楼项目预应力工程专项施工合同》,工程项目所在地为德阳市旌阳区。本院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故本案应由合同约定的项目工程所在地即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我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成都市宏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所提管辖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成都市宏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永胜代理审判员  王 璐人民陪审员  陈福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袁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