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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322行初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象州县寺村镇中团村民委内塘村民小组与象州县寺村镇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象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州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象州县寺村镇中团村民委内塘村民小组,象州县寺村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桂1322行初4号原告象州县寺村镇中团村民委内塘村民小组。诉讼代表人谭兴刚,现任内塘村民小组组长。被告象州县寺村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象州县寺村镇寺村街。法定代表人覃春光,该镇镇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象州县寺村镇中团村民委内塘村民小组与被告象州县寺村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不作为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告自愿与被告寺村镇政府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象州县寺村镇中团村民委内塘村民小组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而且未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其请求理由正当,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象州县寺村镇中团村民委内塘村民小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象州县寺村镇中团村民委内塘村民小组负担。审判员  黄爱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军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