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三初字第016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原告陈有林诉被告韩聪、杨苹、杨春辉、李桂清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有林,韩聪,杨苹,杨春辉,李桂清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三初字第01629号原告陈有林,男,1946年10月28日生,汉族,农民。被告韩聪,男,1993年1月30日生,汉族,无职业。被告杨苹,女,1948年10月13日生,汉族,农民。被告杨春辉,男,1953年7月30日生,汉族,农民。被告李桂清,女,1949年2月7日生,汉族,农民。原告陈有林诉被告韩聪、杨苹、杨春辉、李桂清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查明:被继承人韩福东及其妻子杨立吉欠原告人民币30000元,二被继承人及其女儿韩碧桐于2015年6月19日在自己经营的昌图县昌图镇东兴酒厂内因火灾而亡,被告韩聪及杨苹、杨春辉、李桂清均属于合法继承人,该继承人放弃对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本院认为,原告要求四被告在被继承人遗产范围内偿还欠款因未提供四被告继承遗产的证据,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有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退回原告陈有林。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经本院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禇亚兴审 判 员 王志刚人民陪审员 丛 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思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