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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民一初字第034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03493号原告:李某某,女,住安徽省广德县。委托代理人:潘婕,安徽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某,男,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邓洪玉负担。审 判 长  夏东生人民陪审员  汪金忠人民陪审员  张学仿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