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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刑终4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杨建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建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刑终430号原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建,男,1988年11月6日出生于安徽省望江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望江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1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逮捕。石狮市人民法院审理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建犯诈骗罪一案,于2016年3月10日作出(2016)闽0581刑初286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杨建犯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责令被告人杨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一万六千六百二十元,其中赔偿被害人林某一万一千六百元、侯某五千零二十元。扣押在石狮市公安局的作案工具光大银行信用卡三张,予以没收。原审被告人杨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建提出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杨建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杨建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建撤回上诉。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2016)闽0581刑初28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柯志同审判员  张 黛代理审判���夏简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蔡凌轩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