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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刑更19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陈祥犯强奸罪、脱逃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刑更1914号罪犯陈祥,现在浙江省金华监狱服刑。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31日作出(2013)台临刑初字第6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祥犯强奸罪、脱逃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元。被告人陈祥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13年12月25日以(2013)浙台刑一终字第390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浙江省金华监狱于2016年4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陈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罪犯陈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30分。已履行生效判决所判处的全部罚金。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祥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祥准予减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自2012年11月9日至2026年4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 革审 判 员  方 梅审 判 员  吴益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陈兰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