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2民初46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8
案件名称
沈阳格林生活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孙若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格林生活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孙若微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2民初4668号原告:沈阳格林生活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东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兴权,辽宁沃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若微。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格林生活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孙若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格林生活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郝志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 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