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02执保2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张华与格林恒业集团有限公司、衡水格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华,格林恒业集团有限公司,衡水格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河北格林新大陆食品有限公司,张克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02执保262号申请执行人张华。被执行人格林恒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法定代表人:张克强,董事长。被执行人衡水格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法定代表人:田兵,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北格林新大陆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法定代表人:杜圣庄,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克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张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格林恒业集团有限公司、衡水格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河北格林新大陆食品有限公司、张克强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6)冀1102民初1849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进行了查封。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1102执保26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少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龙铁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