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2民终43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王×与杨×1抚养费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杨×1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2民终43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杨×1之母),1989年1月7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1,男,2012年9月3日出生,学龄前儿童。法定代理人杨×2(杨×1之父),1984年5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3(杨×2之姐),1981年12月1日出生。上诉人王×因抚养费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5民初16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6年1月,杨×1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至原审法院称:2015年9月,王×与杨×2协议离婚,离婚时约定双方婚生子杨×1由杨×2抚养,王×不支付抚养费。现杨×1已到上幼儿园���年龄,且杨×1患有先天性智力疾病,加上物价上涨等因素,杨×1生活、学习各项费用大幅增加,请求法院判决王×每月给付杨×1抚养费1000元;诉讼费由王×承担。王×辩称:我同意给付杨×1抚养费,但现在没有经济能力,等以后有工作了再支付抚养费。原审法院经审理确认: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之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本案中,考虑到杨×1的实际开销、王×的负担能力及当地的生活水平,以王×每月给付杨×1抚养费八百元为宜。据此,原审法院于2016年3月判决:王×每月给付杨×1抚养费八百元,自二○一六年三月起至杨×1年满十八周岁止(于每月月底前给付)。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判决后,王×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离婚协议已经约定女方不负担抚养费,且其目前没有工作,无力支付抚养费,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驳回杨×1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诉讼请求。杨×1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原判。经审理查明:杨×2与王×于2011年1月12日登记结婚,2012年9月3日生育一子杨×1。2015年9月15日,杨×2与王×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婚生子杨×1由杨×2抚养,女方不支付抚养费;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夫妻共同财产。在原审法院审理过程中,杨×1的委托代理人称杨×1智力发育不正常,每周至少需做一次康复训练,每次费用400多元;杨×1每月的医疗费需几百元;杨×1需要加强营养,每月营养费为1000多元;杨×1以后可能会产生学费;杨×2因为看护杨×1,无法上班,没有稳定收入。王×认为杨×1没有智力问题,杨×2具有工作能力,自己没有能力支付抚养费。另查明,王×为居民户口,中专毕业。在本院审理中,杨×1及其法定代理人向本院提交门诊病例手册复印件,欲证明杨×1被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初步诊断为孤独症。王×对上述证据不予认可,认为杨×1没有智力方面的疾病,即使有也不严重,自己没有能力给付抚养费。本案经调解,双方��事人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离婚协议书、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抚养费数额的确定,应从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综合考虑当地生活水平以及未成年子女的实际需要予以确定。本案中,杨×1请求母亲王×在原调解协议约定之外支付抚养费,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原审法院综合考虑杨×1的实际需要,杨×2、王×的负担能力及当地经济发展和消费水平,所确定的抚养费数额并无不当。王×以离婚协议约定其不承担抚养费且其没有给付能力为由,坚持上诉请求,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判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35元,由王×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至原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王×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周建忠审 判 员 史 磊代理审判员 刘立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祁 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