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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25民初2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牟某与郭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某,郭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625民初275号原告牟某。委托代理人魏萍,山东王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某甲。委托代理人韩涛,山东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牟某诉被告郭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牟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魏萍,被告郭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韩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牟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02年12月8日,婚生女郭某乙出生。由于双方婚前了解不多,婚后发现双方性格差异较大,被告非常内向,很难沟通和交流,一直未能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由于无法共同生活,双方已长期分居。现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郭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3、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郭某甲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应判决原、被告离婚。原、被告已共XX近15年,感情基础好,今原告诉请离婚并无充分事实表明夫妻间确有导致感情破裂的重大事由;被告为了家庭和孩子不同意离婚,并且诚意表示为维系感情和家庭愿意付出更多努力和心血,不排除夫妻在今后家庭生活中和好的可能性。本着维护正常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维护社会稳定法律理念,根据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以及于感情是否破裂有疑义时应判决不准离婚的原则,本案应判决不准离婚。恳请法庭给予当事人化解矛盾,维系这段15年的夫妻感情,维系家庭的机会。首先,原、被告双方婚前深入了解。原、被告于2000年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2002年8月生育郭某乙,婚前双方有着深入沟通和了解,因此自然有着深厚的婚姻基础。其次,婚后感情稳定,被告没有过错行为。双方结婚之后,感情较好,被告为家、孩子付出很多,对孩子倍加关心,对原告也是关心备至,没有任何不良嗜好。双方并没有分居。最后,婚后夫妻感情融洽,也几乎不存在争吵的情况,即使偶尔存在争吵也没有影响夫妻感情,任何家庭都会偶尔发生争吵,但这并不会真正影响到夫妻感情,如果说一对夫妻共同生活多年却未发生过任何口角与争执,这反倒不合常理。原告以“双方性格差异较大,被告非常内向,很难沟通和交流”为由,主张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但以上述理由主张离婚显然是没有理由的。被告认为夫妻之间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彼此宽容的心态化解彼此之间的隔阂、纷争,而不应该简单的以性格不合就闹离婚,世界上没有任何两个人的性格是一致的,被告虽然性格有点内向,但也是其为人老实忠厚的一面,毕竟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稳定事关社会稳定。如果每一个人都可以不分事之巨细无故离婚,那么,对社会稳定显有不利。每个人都应有一份家庭责任感,同时还应有一份社会责任感,不能过分任性和自私,这也是法律对离婚自由加以约束的理由之所在。原、被告已经结婚15年之久并生育了孩子,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为了孩子,为了原、被告双方,为了社会的稳定,故法院应判决不准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02年12月8日,婚生女郭某乙出生。原、被告因家庭琐事争吵,致使夫妻之间产生矛盾。2016年2月22日,原告牟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离婚。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常住人口登记卡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成立与维持是以双方互相信任、互相扶助、互相体谅为基础的。原告牟某与被告郭某甲结婚多年,且生育一女,虽在婚后因日常琐事产生摩擦,但多系沟通交流不够导致,且没有引致夫妻感情破裂。原、被告作为夫妻,在处理家庭关系方面,既要考虑夫妻之间的感情,更应多为孩子的健康成长着想,不应单从个人角度去思考和处理问题。原、被告双方只要多沟通,多交流,多为家庭和孩子考虑,严肃认真地对待婚姻家庭,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婚姻关系,仍有和好的希望,故以不离婚为宜。本案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就夫妻共同财产问题向法庭作出陈述,因本案暂不宜判决离婚,本院对上述问题不作审查。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牟某与被告郭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牟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倪瑞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