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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东民三初字第011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原告刘占庆与被告吴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占庆,吴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大东民三初字第01189号原告:刘占庆,男,1960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北二经街**号3-6-3。被告:吴胜,男,1971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上园路****号5-3-1。身份证号:2101031971********。原告刘占庆与被告吴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友杰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与代理审判员李炳玲、人民陪审员吴睿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占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胜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0月15日至10月24日,被告先后二次向原告借款1万元、9000元,共计1.9万元。约定4个月还清,并将自己的工资卡放在原告手里,被告一个月工资3500至4000元左右,每月由原告领取,一直到还完1.9万元为止。原告取了2个月共6000元,被告就把工资卡挂失,致使原告无法按约定取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要求给减掉一部分钱后还钱,所以我就减了400元,要求被告偿还12,6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吴胜未答辩,亦未提供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于2013年10月15日向原告借款1万元,借款期限4个月,并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2013年10月24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9000元,并将其工资卡交付原告,由原告每月在工资卡里取款用于偿还原告借款。被告收到该借款后,给原告出具欠条。原告用被告的工资卡取款2个月共6000元后,被告将该工资卡挂失,原告无法再取款,被告尚欠原告借款1.3万元,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2,6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及庭审笔录等证据材料,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对原告提供的案件事实予以认定,被告向原告借款后,至今未全部偿还,对此应承担给付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2,600元,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刘占庆借款12,6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郑友杰代理审判员  李炳玲人民陪审员  吴 睿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尹琳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