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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民终6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学明与被上诉人孔俊文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学明,孔俊文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民终6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学明,男,2016年3月26日死亡。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孔俊文,男,1973年2月2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和志宏,山西恒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诉人王学明与被上诉人孔俊文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王学明于2016年3月26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审判长  林学武审判员  焦振虎审判员  梅智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