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民终6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学明与被上诉人孔俊文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学明,孔俊文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民终6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学明,男,2016年3月26日死亡。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孔俊文,男,1973年2月2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和志宏,山西恒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诉人王学明与被上诉人孔俊文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王学明于2016年3月26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审判长 林学武审判员 焦振虎审判员 梅智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