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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43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赵义生与卢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义生,卢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4313号原告:赵义生,居民。委托代理人:王华,安徽人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健,驾驶员。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阳支公司。营业场所浙江省平阳县鳌江镇火车站大道莲都锦园2幢1单元203室。组织机构代码75190992-8。负责人:缪建德,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正,安徽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义生与被告卢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阳支公司(下称太平洋财险平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10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卫东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义生的委托代理人王华、被告卢健、被告太平洋财险平阳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赵义生诉称:2015年1月23日,被告卢健驾驶浙C×××××号车,在肥东县新安江路与燎原路交口,未确保安全驾驶,与骑三轮车的赵义生发生碰撞,致双方车辆及三轮车上货物受损和原告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卢健负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请求判令:1、卢健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22398.47元;2、太平洋财险平阳支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且精神抚慰金在交强险中优先赔付;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卢健辩称:我为原告垫付医疗费12000元、急救费100元、车辆维修费4000元,请求在本案一并处理。太平洋财险���阳支公司辩称:对事故发生的事实及责任划分无异议;事故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50万元的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险;原告的部分诉请过高,部分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法庭核减;我公司不是侵权人,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医疗费应扣除非医保费用。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3日16时30分,卢健驾驶车牌号为浙C×××××的小型客车,行驶至肥东县新安江路与燎原路交口处时,驾驶不慎,撞到赵义生驾驶的三轮车,造成赵义生受伤、两车受损及三轮车所载货物(玻璃)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肥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卢健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赵义生无责任。赵义生受伤后,在合肥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左锁骨骨折、肋骨骨折、颈部外伤、面部皮肤裂伤。原告于2015年1月27日在气管全麻下行左锁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取髂骨植骨术,2015年2月4日出院。原告用去医疗费22323.38元。2015年6月30日,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对赵义生的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伤残;赵义生因交通事故致伤,临床行手术治疗,综合评定其休息期为伤后120日,营养期为伤后60日,护理期为伤后60日;另:其后续取出内固定所需休息期为术后30日,营养期为术后15日,护理期为术后15日;赵义生因左锁骨骨折内固定仍在位,择期需行内固定取出术,其相关治疗费用需人民币约8000元。原告支付鉴定费3000元。事故发生,卢健支付原告医疗费12100元、三轮车维修费4000元。经保险公司定损,三轮车所载玻璃损失为1500元。另原告支付施救看管费400元。另查明:赵义生自2013年4月租住在肥东县经济开发区新城家园39幢107室,在合肥恒远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工作,月工资3000元。浙C×××××号小型客车车主是卢健,该车太平洋财险平阳支公司��保了交强险和50万元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间自2014年7月6日起至2015年7月5日止。以上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医院病历及出院小结、医疗费发票、鉴定意见书、营业执照、单位证明及工资表、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租赁合同等证据载卷证明。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卢健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造成赵义生受伤,卢健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在城镇居住、工作一年以上,其伤残赔偿金可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本起事故造成赵义生的损失有:医疗费22323.38元;后续治疗费8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天×12天=360元;营养费30元/天×75天=2250元;护理费为38091元/年÷365天×75天=7826.92元;误工费3000元/月÷30天/月×150天=15000元;残疾赔偿金24839元/年×20年×10%=49678元;精神抚慰金酌定7000元;交通费酌定500元;鉴定费3000元;车辆维修费4000元;财产损失1500元;施救看管费400元。以上合计,赵义生的损失为121838.30元。对原告的上述损失,由太平洋财险平阳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92004.92元,余款29833.38元,由卢健赔偿。太平洋财险平阳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卢健已为原告垫付16100元,应予返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阳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赵义生92004.92元;二、卢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赵义生29833.38元;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阳支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中卢健赔偿的款项在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完毕。(履行方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阳支公司向赵义生支付105738.3元,向卢健支付161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750元,减半收取1375元,由卢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卫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永波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