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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民终8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康益、洪亚赤与黄艺军、漳州金亿纸业有限公司、尤高煌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康益,洪亚赤,黄艺军,漳州金亿纸业有限公司,尤高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民终859号之一上诉人(原审原告)康益,男,195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上诉人(原审原告)洪亚赤,女,195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艺军,男,198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原审被告漳州金亿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海市榜山镇北溪头村,组织机构代码74635430-7。法定代表人黄兰英,总经理。原审第三人尤高煌,男,196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上诉人康益、洪亚赤因与被上诉人黄艺军、原审被告漳州金亿纸业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尤高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2015)芗民初字第68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康益、洪亚赤以可以通过庭外自行协商处理为由,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康益、洪亚赤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康益、洪亚赤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959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979.5元,由上诉人康益、洪亚赤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蔡钟麟审 判 员  姚若贤代理审判员  康少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 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