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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02执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振克、张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振克,张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02执字第32号申请执行人王振克,胜利油田现河采油厂二矿职工。被执行人张勇,胜利油田现河采油厂六户采油管理区采油十六队工人。本院在执行王振克与张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20000元,可在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民初字第192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丽审判员 高 敦审判员 张立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宁合议庭评议笔录时间:2016年04月28日地点:执行一庭参加人:王丽、高敦、张立忠书记员李宁王丽:现在对申请执行人王振克与张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进行评议,承办人谈一下案情。王丽:介绍案情(略记)。针对本案,承办人建议合议庭评议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我先谈一下个人意见:由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高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案件款20000元,可在申请执行人发现被行人的财产线索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张立忠:同意以上意见。王丽:综合合议庭意见,结合本案案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终结本院终结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192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张立忠:同意。高敦:同意。王丽:合议庭统一意见: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终结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192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评议结束。拟稿人:高敦签发人: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鲁0502执字第32号申请执行人王振克,男,196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胜利油田现河采油厂二矿职工,住东营市东营区济宁路57号宁河小区22号楼1单元201室。公民身份号码370502196601131614。被执行人张勇,男,1963年3月6日出生,汉族,胜利油田现河采油厂六户采油管理区采油十六队工人,住东营市东营区济宁路南里居委会田峰物业公司1号楼2单元101室。公民身份号码370502196303060416。本院在执行王振克与张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20000元,可在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民初字第192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王丽审判员高敦审判员张立忠二O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李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