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一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李奇涛诉鲍峰宇、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辉南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奇涛,鲍峰宇,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辉南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78号原告:李奇涛,×××号轿车注册及实际所有人,住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委托代理人:崔立民。委托代理人:李阿凛。被告:鲍峰宇,×××越野车注册及实际所有人,住吉林省梨树县。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辉南支公司。住所地:通化市辉南县朝阳镇朝阳大街***号。负责人:陶晓珂,经理。原告李奇涛诉被告鲍峰宇、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辉南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受理,2015年8月27日鲍峰宇提出重新评估申请,四平市天诚信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8日(报告书日期)出具车辆损失鉴定评估说明报告书初稿,鲍峰宇于2015年12月21日对该初稿又提出异议。李奇涛于2015年7月31日撤回对平安保险公司的诉讼,于2016年2月19日申请追加大地保险公司为被告,本庭于2016年3月17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李奇涛的委托代理人崔立民、李阿凛,鲍峰宇到庭参加诉讼,大地保险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奇涛诉称:2015年6月17日,李奇涛驾驶×××号车沿四平市铁东区北一经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北河岗时,与同向鲍峰宇驾驶的悬挂×××号车(真实车牌为×××)车发生碰撞,造成×××号车左侧受损,乘车人彭秀萍身体受伤。经四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中队道路事故认定:鲍峰宇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李奇涛无责任。原告医疗费60元、车辆估损净额37244元、公估费1962元、检验费400元、交通费2084元、误工费2019.75元、损坏三星7100手机一部3900元、律师代理费3000元,各项损失合计50669.75元。请求判决大地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50669.75元,不足部分由被告鲍峰宇承担;判决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鲍峰宇辩称:除医疗费60元的费用,其他费用均有异议,因为定损过高,保险公司都已经定损了,对原告自己又进行的公估不认可。交通费过高,每次来的人过多,产生的交通费太多。被告大地保险公司未到庭应诉,故无答辩意见。庭审查明:2015年6月17日,李奇涛驾驶×××号车沿四平市铁东区北一经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北河岗时,与同向鲍峰宇驾驶的悬挂×××号车(真实车牌为×××)车发生碰撞,造成×××号车左侧受损,乘车人彭秀萍身体受伤。四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中队道路事故认定:鲍峰宇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李奇涛无责任。鲍峰宇驾驶的×××车在大地保险公司投保第三者强制保险。李奇涛举证如下:1、李奇涛居民身份证、行车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李奇涛身份情况及原告适格。2、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鲍峰宇负事故全部责任,李奇涛无责任。3、吉林省永安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评估报告一份,证明此次事故造成原告车辆损失37244元。4、公估费票据、检验费票据、交通费票据、律师代理费票据,证明公估费用为1962元、检验费400元、交通费用为2084元、律师代理费3000元。5、鲍峰宇车辆交强险贴,证明该车在大地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6、门诊病历与门诊票据,证明门诊费用为60元。鲍峰宇对证据1、2、5无异议,对证据3有异议,认为:当天李奇涛在保险公司已经定损了,不知道为什么又进行的公估,不认可;对证据4有异议,认为:车票对于本人以外的费用有异议,而且应当往返时乘坐普通车,律师代理费不承担;对证据6有异议,认为:此费用产生时间为第二天,我有异议,为什么不是第一天去的。本院对上述证据1、2、4、5、6予以确认。对证据3不予采信。鲍峰宇举证如下:1、四平市天诚信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报告一份,证明车辆定损27610元,但这个数额也高,因为车辆依据第一次评估的照片定损的,是按照4S店的标准进行的评估,但原告没有在4S店维修,维修费应低一些。李奇涛质证意见:对该鉴定的真实性有异议,鉴定人没有到现场进行勘察车辆,只是依据照片进行的鉴定,不认可。2、保险公司定损的音像资料、保险公司评估定损报告一份,证明保险公司定损费用9658元。李奇涛质证意见:该证据所列的车的配件不全面,保险公司的价格低于实际花费。3、双龙汽修的情况说明,证明对方是朋友关系,配件的价格我方也在市场调查了,配件价格都高。李奇涛质证意见: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第一份鉴定报告出来后,被告认为价格高,但情况说明里的价格是低的,如果是骗保的话,应当是高于价格。4、梨树县梨树镇龙达钣金喷漆电器行情况说明一份,证明修车费用为7280元。李奇涛质证意见:对此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该份证据与本案无任何关联,不应当予以采信。本院对证据1、2、3予以采信,对证据4不予采信。根据李奇涛的诉讼请求和鲍峰宇的答辩意见,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1、二被告应如何承担赔偿责任?2、原告诉请数额应如何赔偿?根据确认的案件事实及举证、质证的情况,针对双方争议的焦点,本院综合评判如下:一、大地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超出部分由鲍峰宇按照全部责任承担赔偿责任。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按其责任大小予以赔偿。本案因交通事故产生赔偿责任,已由交警部门进行了责任划分,鲍峰宇负事故全部责任,李奇涛无责任。×××车在大地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大地保险应在第三者强制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鲍峰宇按照责任比例即100%承担赔偿责任。二、李奇涛合理的诉请数额应予支持。1、李奇涛请求医疗费60元。鲍峰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该检查费系彭秀萍的检查费用,而其并不是本案当事人,也无相应的委托书委托,故本院不能保护该费用,鲍峰宇对此无异议,李奇涛可以与鲍峰宇之间协商解决该费用。2、李奇涛请求误工费2019.75元。鲍峰宇有异议,认为不应赔偿。本院认为:李奇涛没有受伤,也没有举证误工证据,故对此项不予保护。3、李奇涛请求车辆估损净额37244元。鲍峰宇有异议,认为过高。本院认为:鲍峰宇申请重新鉴定,经四平市天诚信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四天旧车评字(2015)第128号报告书评估价格为27610元,虽然鲍峰宇对重新鉴定结论仍有异议,认为重新鉴定是依据原公估所提供的照片而作的评估,不是现场拆车评估,且提供了保险公司定损的音像资料、保险公司评估定损报告,认为保险公司才定损9658元,李奇涛没有在4S店维修,重新鉴定按照4S店做的结论过高,不符合实际,又举证双龙汽修的情况说明修件及换件情况,梨树县梨树镇龙达钣金喷漆电器行情况说明一份,证明根据保险公司及双龙汽修所维修的件可确定修车费用为7280元。但是鲍峰宇所举的证据不能推翻四平市天诚信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评估结论,故本院对该评估结论27610元予以确认,但因李奇涛投保的保险公司已经对该车做了定损,李奇涛也没有撤回保险公司的报案,所以应扣除保险公司的车损理赔部分9658元,鲍峰宇应承担27610元-9658元=17952元(鲍峰宇投保的大地保险公司应首先承担2000元)。关于保险公司定损的9658元,李奇涛可直接自行理赔。4、李奇涛请求公估费1962元。鲍峰宇有异议,认为不该赔偿。本院认为:该费用系李奇涛自行申请做的评估结论,经鲍峰宇重新申请评估后,改变了评估结论,故本院酌情保护981元。5、李奇涛请求检验费400元。鲍峰宇有异议,认为不该赔偿。本院认为:该费用系李奇涛评估车损时所需要的费用,故对此费用予以保护。6、李奇涛请求交通费2084元。鲍峰宇有异议,认为过高不该赔偿。本院认为:根据李奇涛举证的车票,其中有部分系关秀英和罗霜岚的车票,对此不予保护,本院酌情保护交通费1000元。7、李奇涛请求直接财产损失3900元。鲍峰宇有异议,认为不该赔偿。本院认为:李奇涛没有举证证明该项损失,故对此项不予保护。8、李奇涛请求律师代理费3000元。鲍峰宇有异议,认为不该赔偿。本院认为:本案为财产损失,故对该费用不予保护。上述款项合计20333元,由大地保险公司在第三者强制保险公司财产限额内赔偿2000元,超出部分18333元,由被告鲍峰宇按照全部责任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辉南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在第三者强制保险的限额内赔偿原告李奇涛车辆损失款2000元。二、被告鲍峰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李奇涛车辆损失款等各项费用1833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67元,由被告鲍峰宇承担308元,原告李奇涛承担75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王丽娟审 判 员 杨 平人民陪审员 宋顺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文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