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81民初10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国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国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81民初1085号原告王某某,女,196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凌海市。被告国某某,男,197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凌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实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这一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旭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