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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26民初14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兰坤蓉与邹平县悦程装饰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坤蓉,邹平县悦程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26民初1427号原告兰坤蓉,农民。委托代理人张玲,山东天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成蓓蓓,山东天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邹平县悦程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好生镇驻地。法定代表人王文亮,经理。原告兰坤蓉与被告邹平县悦程装饰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受理。2016年4月28日,原告兰坤蓉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邹平县悦程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兰坤蓉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影响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兰坤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兰坤蓉负担。审 判 长  王桂香人民陪审员  赵 勇人民陪审员  郑玉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邢珊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