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刑更27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罪犯巫春光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巫春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2749号罪犯巫春光,男,汉族,小学文化,1983年7月15日出生于江苏省盐城市,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服刑。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22日作出(2005)新刑初字第2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巫春光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刑期至2020年12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分别于2010年10月19日、2012年10月10日、2014年10月9日作出(2010)、(2012)、(2014)宁刑执字第8831号、第7900号、第640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巫春光减去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刑期至2017年4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于2016年3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以罪犯巫春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罪犯巫春光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罚金已履行。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南京监狱罪犯财产刑执行、民事赔偿、退赃情况核查表、收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巫春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巫春光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一日(刑期至2016年5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立龙审判员 舒晓艺审判员 郭正道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