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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5执9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翟永梅与张泽旭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永梅,张泽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5执957号申请执行人翟永梅。被执行人张泽旭。本院(2016)鲁0305民初14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位于临淄区雪宫路闻韶南生活区3号楼1单元16层1607号房屋过户到翟永梅(身份证号)名下。二、申请执行人翟永梅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惠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齐晓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