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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民终19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胡建成、金王平与沈永贵、沈家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永贵,胡建成,金王平,沈家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终19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永贵。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建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王平。原审被告:沈家康。上诉人沈永贵为与被上诉人胡建成、金王平,原审被告沈家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5)金永商初字第36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沈永贵未在法定期间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沈永贵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 磊审 判 员  叶金龙代理审判员  骆 观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