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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8民初4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乔龙诉李志伟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龙,雷博博,李志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8民初467号原告乔龙,男,1982年1月24日生,住陕西省榆林。被告雷博博,男,1983年5月25日生,住陕西省榆林。被告李志伟,男,1980年5月3日生,住陕西省榆林。本院在审理原告乔龙与被告雷博博、李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乔龙于2016年4月28日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李志伟的工资账号予以保全冻结,并自愿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防止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导致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志伟在中国农业银行佳县支行的工资账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德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大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