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8民初4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乔龙诉李志伟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龙,雷博博,李志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8民初467号原告乔龙,男,1982年1月24日生,住陕西省榆林。被告雷博博,男,1983年5月25日生,住陕西省榆林。被告李志伟,男,1980年5月3日生,住陕西省榆林。本院在审理原告乔龙与被告雷博博、李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乔龙于2016年4月28日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李志伟的工资账号予以保全冻结,并自愿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防止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导致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志伟在中国农业银行佳县支行的工资账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德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大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