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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5执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续申请执行XXX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续,X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5执29号申请执行人:张续,女,1990年2月1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XXX,男,汉族,1968年12月8日生。本院在执行张续申请执行XXX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与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豫1725执2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撤销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安喜审判员  刘根群审判员  张冬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康 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