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83财保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4-06
案件名称
张兰周、赵景威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兰周,赵景威,安国市金梦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3财保28号申请人张兰周,男,1960年1月10日生,汉族,住安国市。被申请人赵景威,男,1984年7月2日生,汉族,住安国市。被申请人安国市金梦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国市升级工程。法定代表人高进良。申请人张兰周因与被申请人赵景威驾驶的冀F×××××号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赵景威驾驶的登记在被申请人安国市金梦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名下的冀F×××××号小型轿车进行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10000元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兰周的诉前保全申请,不符合申请诉前保全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张兰周的诉前保全申请。本案保全费120元退回申请人张兰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蕾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天一 来自: